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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0年11月08日 10:59  点击:[]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学院教学和教学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承担教书育人职责,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条 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协作,教风严谨,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第三条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相关专业知识,注重实践,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条 认真学习高等职业教育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二、任课资格

第五条 任课资格要求

1.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资格者。

2.青年教师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3.教师开新课必须进行试讲,由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任课。教师开设非本系承担的课程,必须由课程承担系组织试讲,由课程承担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任课。

4.新调入的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必须经过充分备课和一定范围内试讲,由系主任同意后方能开课。

第六条 课程教学实行教师聘任制。受聘教师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并做好课程教学基本建设。

三、备课

第七条 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与先行课、平行课和后继课之间的衔接,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

第八条 课程标准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由教研室负责起草,经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概念、理论和技能,明确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资料,做到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写出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要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充分运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专业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的内容编制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教授、试验、实习等的学时。教学日历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审定签字后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留系保存,一份自留。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

四、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听课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好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仪容。在平时和在上课时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合理,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十四条 教师要重视课堂讲授艺术,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积极改革教学方法,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的指导和培养,对所任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负全面责任。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第十五条 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要在教学日历上规定,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事先布置讨论题与参考资料,要求学生写出发言提纲。讨论时,任课教师要适当启发、引导,使学生始终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并做好课堂讨论小结。

第十六条 习题课要纳入授课计划,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帮助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逻辑思维能力。习题课教师要坚守岗位,不得把习题课改为自习课或以教新课取代习题课。

第十七条 因课程教学需要安排观看教学片(包括录像、光盘、多媒体课件等),必须纳入授课计划,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观看教学片时,任课教师应事先布置思考题,并在播放中或结束后进行讲解和提问,提高观看教学片的效果,不得放任自流。

五、课外指导

第十八条 教师必须进行课外辅导答疑,辅导答疑不少于1次/每两周,每次不少于1学时,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一般采用定时到约定地点进行个别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集体辅导次数不宜过多。通过辅导答疑,及时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认真加以研究,以改进教学。详见学院《辅导答疑工作管理规定》。

六、作业要求

第十九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包括思考题、讨论题),在教学日历中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错误之处。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作业要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书面记载,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记入总评成绩内。对迟交作业一周以上者,按缺交作业论处。

七、实验实习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课程实验课程标准要求编写实验指导书,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备好实验课,并在上课前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药品的有效性等,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必要时要做好实验前的预备实验。

第二十四条 指导实验要严格要求,加强检查,不准许没有事先预习的学生做实验。在学生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整个实验过程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要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每次实验,教师都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并令其重做,教师要根据学生操作技能,实验报告质量和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实习大纲及其实施方案由各系或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实习单位一般由各系联系落实,并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项实习都要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安全,做好实习总结、交流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系和学院汇报。

第二十八条 实习开始前由系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教育。实习结束后要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和完成实习鉴定工作。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主持项目的教师执笔,经系主任审阅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详见《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实习(实训)教学详见《实习(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八、课程设计(论文)

第三十条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根据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制定任务书,选择或编制参考资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熟悉掌握设计或论文的内容及方法,按照进程计划,检查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进展情况,严格训练,因材施教,注意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和必要的答辩考察,并按照学院《课程设计管理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的成绩。

九、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系全面负责,具体按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执行。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尽可能结合科研、生产、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建设任务等,兼顾学生的专业基础、实际能力,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要经过系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进行下发。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由系主任聘任。指导工作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一般不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在设计(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质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和状况,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严谨作风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学生完成初稿后,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完成后,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做好答辩准备。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必须采用答辩形式,各系要成立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十、成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及格给予规定的学分。考试方式、命题原则和要求、考核成绩规定、考场规则、监考职责等执行学院《考试工作细则》中的有关条款。

十一、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教学责任感、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考核要着眼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每学年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师应重视教学研究,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创造新的教学成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院、系、教研室和院教学督导机构的听课附议,学生对教学质量的反应,综合评定教学工作(详见《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考核结果应归档,作为职务聘任、奖(酬)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二、教学纪律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严格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在不违背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授课表一般不作更改。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任意增、删课时。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通讯工具必须处于关机状态,教室内不得吸烟。

第四十四条 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肃纪律,认真考勤,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学生缺课、缺做实验累计达1/4以上者,不得同意其参加本课程考试。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定过小的考试范围,更不准以各种方式有意向学生透露试题范围。教师要认真自觉执行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十三、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对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给予优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具体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测评、学生以及同行反应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应责令其尽快改进,经两次以上检查、测评均属效果差的,将不再聘任教学工作。

十四、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我院教学任务的所有任课教师。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课表编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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