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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2011年06月09日 11:2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为保证我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Ⅲ)、较大教学事故(Ⅱ)、重大教学事故(Ⅰ)。

详细划分如下表: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事故情节

处理等级

教学

环节

课前准备

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应该编写教案但开课时并未编写

授课计划安排与课程标准不符

实际教学进程与授课计划有明显差距,超过6学时

所订购教材不符合教学要求。

课堂教学

因主观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因主观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无故缺课一节课及一节课以上,造成无人上课

私自调停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调、停课后不进行补课。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及授课内容、授课学时

造成不良影响的

授课过程中经常出现明显知识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擅自发布或传播不正确的教学信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课后

未进行作业批改2次及以上

实践教学

没有编制计划书、指导书、任务书、实习总结等,缺少其中的一项以上

实践教学课前准备不充分,达不到教学目的要求

实践教学课前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和质量

因实践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未尽到管理、监护职责,影响教学进行、影响教学质量或产生安全隐患的

因实践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未尽到管理、监护职责,严重影响教学进行的

因实践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未尽到管理、监护职责,影响教学进行、影响教学质量,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

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过程中,教师未履行职责,影响设计或论文质量的

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过程中,教师未履行职责,影响设计或论文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考试与

成绩管理

考试命题

明显偏离课程标准

命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被迫推迟或改期

试卷中试题有差错,未被及时发现或试卷中出现多处差错,影响考试

不按时报送考试试卷(包括评分标准),导致影响试卷印刷或考试

试卷保密

在试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泄密的

在试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的

监考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

监考无故不到,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有教师代替监考

监考无故不到造成无人监考

未经考务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同意擅自委托他人代替监考造成不良影响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吸烟、看报纸、谈笑、睡觉、接听电话

监考人员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隐瞒不报者

监考人员未认真清点收回的试卷份数,发现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考试将试卷装错

批阅试卷出现错误2人次及以上

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考试成绩

批阅试卷后,学生成绩合计出现错误2人次及以上

成绩登录错误,造成及格与不及格错误2人次及以上

漏报、多报学生成绩1人次

漏报、多报学生成绩2人次及以上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单,影响成绩单的发送、汇总和分析

考试评分后,未按时返还试卷、评分标准且造成遗失

考试评分后,成绩未登陆,造成试卷、评分标准等遗失

教学

管理

教学安排

教学安排(排课、调课、实践等)出现失误,未能及时(在15分钟内)解决,以致造成教学秩序紊乱

教学安排出现严重失误,以致造成大范围教学秩序紊乱

教学安排通知未予及时传达造成教学秩序紊乱

教学安排通知未予及时传达,造成大范围教学秩序紊乱

考务及

学籍管理

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问题,未能在考试开始前解决,以致影响考试

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问题,导致重新考试

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出现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学生毕业

管理人员泄漏考试内容

教学文件管理

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材料、报表有原则性错误

不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和学院布置的工作造成教学秩序紊乱,产生影响

不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和学院布置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丢失、损坏学生成绩等教学档案

上述情况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应在事故发现后尽快向教务处报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六条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值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 教学活动中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核实后一周内认定;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核实后于一周内报主管院长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1.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资格并扣发当月课时津贴10%。

2.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出现较大教学事故一次,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资格并扣发当月课时津贴30%。

3.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含称职)以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资格,并扣发当月课时津贴50%。

4.累计出现二次重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视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下,扣发1个月课时津贴,并调离教学岗位。

5.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在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先进)集体。

6.一学年内,每二次一般教学事故(Ⅲ)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Ⅱ);每二次较大教学事故(Ⅱ)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及成人教育的学历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系(部)教职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故

类别

 

发生时间

 

责任人

   

 

事故情节、认定级别及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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