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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2013年03月26日 08:43  点击:[]

 为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树立教学标兵,形成人人重视教学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评选数量

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10。

二、评选条件

本院所有在职的专兼职教师均可参加评选,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教学工作,师德高尚;教风严谨,勇于创新;结合教学积极开展教书育人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2.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文件齐全,教材选用合适,能合理使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教学或课后辅导。

3.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个性鲜明的教学艺术与方法,因材施教。能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主讲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学生评价优秀。积极参与教学团队建设,自觉提高课堂授课水平。

4.坚持教学改革,在构建校企合作的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以工作过程、项目教学、案例教学为导向的教学内容,融“教、学、做”为一体的教学方法,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面有创新。

5.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且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年均在240学时(含240学时)以上的(“双肩挑”教师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年均在180学时以上),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6.积极开展或参与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及教学改革工作,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成绩突出,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及以上奖励,或发表有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材(主编或参编8万字以上的)。

三、评选程序

评选采用二级学院(部)推荐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参考教师自我评价﹑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意见。

1.教务处发布评选通知,

2.二级学院(部)向教务处推荐参评教师。

3.被推荐的教师填写《优秀教师申报表》(见附件),并附论文、教材、教研立项结题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部)需对被推荐者提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二级学院(部)内公示。

4.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初审并组织学生、教师座谈会。

5.由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小组对被推荐教师进行追踪听课、评议,确认入选名单。

6.学院对评选专家小组的意见进行审定,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7.学院正式公布优秀教师名单。

待遇和管理

1.学院对获得“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授予荣誉证书,并按“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计划--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2.学院对获得“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优先考虑其晋级、晋升,优先考虑其出国或国内培训。

3.“优秀教师”是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中坚力量,应主动承担本二级学院(部)的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的各项工作,并对青年教师和新教师予以教学指导。

4.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优秀教师”的评选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5.“优秀教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取消其“优秀教师”称号及相应待遇:

(1)不按规定履行教师应承担的教学任务与教学职责者;

(2)发生教学事故者。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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